张某状告保险公司一案代理词

张某状告保险公司一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11-20   浏览次数:1830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原告张某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给合本案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对民安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主体问题。
   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 年 12 月 17 日)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民安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车主为拓洋电子公司粤 B.00878 小客车作为车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民安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合同有效、无效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三、关于被上诉人是乘客、还是第三人的问题。
       略
四、被上诉人张莉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计算标准

针对人保公司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医院欠费问题。
       略
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
       略

三、关于护理费问题。
   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高于一审法院保护的标准,说明法院是倾向被上诉方的。
四、关于残疾鉴定结论问题。
   上诉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书面重新做伤残鉴定的申请,说明其已认可了该伤残评定书。故没有法律依据进行质证。
五、关于交通费、住宿费问题问题。
   一审法院是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出的交通、住宿票据及金额确认,并根据交通往返时间、次数及用途的说明予以保护,是正确的。
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按法律规定:应当给付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只判决了八千元。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赔偿项目中各项确定,考虑了公平等综合因素,对应给付被上诉人少给了 2.2 万元,营养费 2400 元也没有判决给付。这说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辩解要求也是进行了考虑。
   综上所述,代理人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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