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申请书

请求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申请书
发表时间:2008-2-20   浏览次数:2663


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省公证处、河北省曲阳县烟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4号裁定书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交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将此案发回重审。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已解散,之后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
  按照《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五)清理债权、债务;(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相关规定,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有权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
  现特申请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原告身份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香港华景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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