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原告谯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警队认定的事实
1、谯自南向北行驶;
2、自西向东行驶;
3、谯前方的信号灯没有正常工作(是坏的)。
二、交警队划分责任的依据及理由
谯没有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责任。
三、谯律师的意见
1、无证据证明谯没确保安全。因为谯前方的红绿灯是坏的,无法判断左侧突然出车。交警队认定事故责任,只是依据推定的理由,并无证据。两车相撞,说明被告方司机赵也没有确保安全行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左车角与被告方司机赵的右车角相碰撞,说明两车负有同等责任。
2、谯的民事赔偿部分,依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详见原告的《对被告答辩状的反驳意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路伟国
20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