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小姐诉保险公司起诉状

谯小姐诉保险公司起诉状
发表时间:2008-2-20   浏览次数:2421


原告:谯小姐,女,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胜利路90号附11号,身份证号:512929197811101426,电话:26308289。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14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人民币50187.08元(详见明细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原告为自己的粤B.B3394号本田雅阁小车购买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万元)、车上人员乘客座位险(保险金额10万元/座)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2007年1月17日,保险单号:0206830105010301000180。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人民币3200元。
  2006年5月2日,原告驾驶粤B.B3394号本田雅阁小车,载同事郑某、李某、张某、谯某某外出,行驶至月亮湾大道与赵建中驾驶的粤B/B6654号车辆发生碰撞。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作出第032863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全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肋骨骨折送蛇口联合医院治疗。医院检查治疗过程中发现原告已怀孕,由于骨折治疗中进行了X光线检查,对胎儿早期发育有重大影响,原告依据医生建议进行了人流手术。乘客郑某、李某、张某、谯某某也受轻伤,在蛇口联合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及时报案,被告也对保险车辆做了维修定损处理,并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由于双方就人身损害理赔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人民币50187.08元。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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