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词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8-2-16   浏览次数:1193


深圳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担任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违约行为。

  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明确确认合同合法有效。既然原告确认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被告未安排的教师提供语言服务。被告提供的语言教师只要是英语专业,一对一、面对面,只对原告一人提供服务就是专业专职。至于这个老师在被告的公司是兼职还是专职,那是被告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权干涉。被告只要做到为原告提供英语专业、专门为原告服务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即可。如果被告在签约后,拒不向原告提供专业的英语教师,没有一对一、面对面的专职服务,才是构成违约。原告在答辩状中也承认被告为其提供了英语老师进行了辅导,并提交戴智宏老师的名片作为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无违约行为。

二、原告诉求不当,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费的要求。被告通过戴智宏老师了解到,原告想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其办理了去澳大利亚的护照,不能按时来上课。为了严肃合同的有效性,原告应当配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有能力为原告提供专业专职的教师进行语言服务。如果原告确实不能来上课,按照被告公司的规定,原告可以将课时转让给他人。

三、原告不履行合同,才是违约的一方。

  因为本案是服务合同,原告不能按时上课,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被告安排的老师辅导。并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是违约的一方。

  综上所述: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为其提供专业专职的老师。相反,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代理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说明:此案开庭审理后,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被告胜诉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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