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律师接受黎某的委托,就黎某诉深圳市荔湾饮食有限公司《“荔湾”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关于合同的性质。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原告以现金投资、被告以品牌投资并指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此合同性质应当认定为合伙经营合同。
在《合同》中具体体现的条款为:
第三条 被告提供其经典名菜及配方,制作方法及制作培训。长期提供制作经典名菜的制作材料(由被告采购供应、现金结算),原告向被告支付八万元费用。说明被告以名菜及配方进行投资,并且是该菜系的长期供应商,原告以现金八万元投资。
第四条4-2A被告负责厨房及楼面人员的培训及人事管理;日常的部门管理。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五千元的管理费。说明被告具有人事管理权,按月享有固定的五千元的收入。一年收六万,五年的《合同》就要收30万元。不承担亏损,坐享其成啊!
第四条4-2B 被告委派高层专业人才做督导,原告每月要向其督导支付每人每月3000元工资。
第五条 5-3 被告有权向原告收取特许经营费。
第八条 原告按被告的投资方案投入资金,此项资金需一次性到位。新店开张后要分红。
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说明该餐厅的经营权是被告。原告投入资金后,等待分红或承担亏损,被告不承担任何亏损,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2、被告有过错。
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夸大其品牌效应,说是“驰名商标”具有知识产权,原告至今也未能看到被告的商标证书或相应的知识产权证书。被告带原告到其经营的“东门店”进行参观,说保证按“东门店”一致(见《合同》4-2B 3),原告提出不懂餐饮,被告承诺原告只需出资,一切按照被告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即可。而且,被告还向原告描绘了该餐厅的盈利前景(见荔湾肠粉王茶餐厅电脑效果图)。在这种背景下,原告很高兴的与被告签订了《“荔湾”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一切由被告包办,原告只需出资金,并按照被告的要求经营即可。
被告的过错从以下《合同》条款中可以体现:
⑴、《合同》第四条4-1 被告提供新开商店的地理位置;确立装修设计、经营策略;
原告经营的餐厅是加盟的,餐厅的装修风格、设计方案都是由被告内定的,装修厨房的工程公司和楼面的工程队都是被告选定的。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正是由于被告的装修方案不当或者选址不当造成的,选址离居民区过近,大功率的排气扇、大功率的马达噪声,产生的污染,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同时,原告到环保所申报“环保批文”时,环保所对该餐厅进行了环保监测,结论为该餐厅厨房存在一定得噪声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申办环保批文的条件(见证据布吉环保所的回复函)。此情况原告反馈给被告,被告也无法解决,因为使用小功率的排气扇、马达,是不能制作出“荔湾”菜系的。
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
3 、被告应当按照过错承当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第六条6-4、6-5约定:被告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被告正常营业。按此约定,被告应当对指定的装修公司厨房制作的排气扇、烟管等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义务要保证原告正常开业。
关于谁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庭审当中,原告表示开办餐厅,不知道需要办理“环保批文”等程序,而被告当庭表示知道。但这个应当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在庭审当中,明确表示,原告加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二是授权。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不是原告自己经营,被告是参与经营管理的,显然是授权。那么,授权经营的话应当是被告方负责办理相关证照。
本案中,原告完全按照被告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选址不当、装修方案存在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原告遭受到40多万元的损失,原告在诉求中,只要求被告承担50%的损失,是公平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路伟国
2009年 10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