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字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孙某字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8-8-25   浏览次数:1427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担任孙斌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字画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字画买卖协议》虽然约定了鉴定一事,但该条款不能实现。不能确定被告交付的字画是作者苗重安、徐义生的字画。
因此,交易未达成,字画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被告对原告有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是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进货时就要对该两幅字画验明真伪。在字画买卖合同中又将鉴定的义务分担给原告,是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
三、被告出卖字画后,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在鉴定期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字画作者苗重安、徐义生的字画证书,以及作者的住址、联系电话。到哪个部门去鉴定,被告均不予以回答。被告在法庭的多次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也不作书面答辩,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无法确认字画的真伪的情况下,被告对自己出售的字画有义务提供作者系苗重安、徐义生的证明。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斟酌后予以采纳。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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