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规定,我接受于X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 双方在舞厅跳舞时认识,且相识半个月后就同居在一起。领取结婚证后,经常打打骂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2 、 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暴力,限制原告的社交权,《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对其往来手机信息及其交往的同事进行盘问,限制其正常的社会活动,导致了夫妻感情恶化。
3 、 特别是在 2003 年 8 月 5 日,被告变本加励的使用菜刀砍伤原告的头部和背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二、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举证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放弃了财产,此协议是由于被告协迫所致,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起诉状中已闸述了被告的脾气秉性,性格暴躁,生性多疑。生怕别的女人抢走了自己的老公。原告是在被告将双方反锁在屋内,对原告实施暴力,在扬言要杀死原告家人情况下(起诉状中已有详细叙述),在被告的威逼之下所写。违反《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
三、 双方婚后财产应当共同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得房屋价款 50%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各承担 50% 。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路伟国
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