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2、 或撤销原判决第2项,婚生子女刘某、刘某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给付抚养费5000元/月;
3、或撤销原判决第三项,上诉人不须向被上诉人补偿房款122500元;
4、或撤销原判决第四项,上诉人不须向被上诉人补偿款项198150.5元;
5、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违法裁判。
民事案件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诉什么,法院就应当审什么。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要求抚养大女儿刘湘云,但大女儿不愿意随父亲生活,一审法院自作主张,将小儿子刘某某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在一审时主张一并抚养两个孩子,并提交了上诉人不能再生育的证明。
原判决毫无根据的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是违法裁判行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抚养大女儿刘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不当的裁决。并判决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000元,先支付5年的抚养费30万元。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未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包养情人,对家庭有过错的事实。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包养情人陈某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开始否认认识陈某,在上诉人提交派出所的证明后,又改口承认认识陈某,对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堵在罗湖区华瑞大厦A-17G房间内,说成是租陈某的房子,只不过是口头说说而已,并未提交租房合同及交纳租金的证据。陈某已经为被上诉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其居住的管理处 和在华强北做生意认识他的人,都是知道的,都认为陈某是被上诉人的合法妻子。原判决不认定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是不正确的。2004年——2007年1月罗湖区丽晶大厦3304,2805室,2007年3月——2007年7月8日罗湖区华瑞大厦A-17G、2007年7月9日入住罗湖区旺业豪苑旺业阁13D。这每次都是与陈某住在一起,而且每栋大厦的保安以及管理处的人“口碑一样”。这是为什么???
2、被上诉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有预谋地转移了财产,原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在2004年-2006年,被上诉人以成立公司、做生意为名,骗取上诉人的信任,先后由上诉人支付了150余万元的货款,被上诉人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将这些财产有目的做了转移。原判决却视而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3、原判决未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所拥有的财产。
被上诉人是深圳市均益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被上诉人实际出资50万元,公司现资产已经达到200多万元。被上诉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先后由上诉人为该公司的供货商支付了150万元的货款,一审有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往来账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对这些往来付款的真实性也是认可的。这150万元中,有上诉人向朋友宋爱珍的借款10万元,于2006年11月归还;向杨雷的借款27万元,于2007年1月归还。一审中,被上诉人否认开设了深圳市均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否认另有“刘某均”身份证,但该公司机关资料上的签名、按手印确系本案的被上诉人所为。原判决未尽到认真审核该证据真伪的责任,偏听偏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辞,显然是错误的。
对被上诉人的签名、按手印,通过司法鉴定是可以确认的,原判决并未向上诉人告知这一权利,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权。
4、被上诉人有过错,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
上诉人的证据虽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构成重婚罪,但足以证明其有婚外情,说明被上诉人是有过错的一方。派出所的材料可以证明其与陈某同居并生育一子。另外,被上诉人已转移了财产,一审中,被上诉人否认深圳市均益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存在就是最好的例证。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过错,不应当再分得财产。
5、关于被上诉人的重婚罪问题。
原判决只告知上诉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其重婚的事实后,此案应当中止审理,这一事实将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应将本案转交有关部门核实,无此事实后,此案方能继续开庭审理。可见原判决程序违法,导致了此案的错误判决结果。
三、原判决未认定上诉人归还借款的事实是错误的。
因为被上诉人开公司,经常拖欠货款,被上诉人不给付,供货商就到家里来要债,上诉人把自己的个人存款及向朋友的借款支付给了供货商。原判决说:“宋爱珍所出具的收条属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主张的其用卖房所得款项归还了宋爱珍借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是形成链条的,因为原判决未查明公司是否存在,导致了错误的结论。
综上所述,原判决实质上未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且主观臆断,是本案错判的根源。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作者:路伟国
2007年12月19日